申请人:深圳伟华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80158号“VI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主营精致居家生活产品的企业,“VIPO”是其主打的知名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形成固定的含义,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家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6255645号“VIPPO”商标、第37168460号“V.I.POO”商标、第37168461号“V.I.P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驳回时引证的第43401668号“VIP'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聘书;申请人微博、微信公众号截图;线上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用户评价截图、展会照片、线下活动图片、销售发票、产品手册、线下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家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香精油;芳香油;安神用香精油;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化妆品;皮肤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