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华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91571号“十月印象 十月印象产后修复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申请商标与第45649733号商标、第10475942号商标、第18488203号商标、第17851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后护理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