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700904号“了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了伤 84700904

阅读:103802 2025-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樽礼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企基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00904号“了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了伤”为臆造词,而不是词语“疗伤”,“了伤”整体具有显蓍特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使公众误认情形。已…

  申请人:贵州樽礼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企基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00904号“了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了伤”为臆造词,而不是词语“疗伤”,“了伤”整体具有显蓍特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使公众误认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了伤”构成,与“疗伤”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使用在烧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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