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鞍山徐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16640号“徐旭AI笔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85737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584307号“AI”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