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612619号“紅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紅椛 81612619

阅读:91668 2025-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崇耀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2619号“紅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商标本身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与第53733598号“小红花”商标、第5367864号“花红 HUAHONG及…

  申请人:朱崇耀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2619号“紅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商标本身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与第53733598号“小红花”商标、第5367864号“花红 HUAHONG及图”商标、第5367865号“花红 HUAHONG及图”商标、第21391798号“花红 HUAHONG及图”商标、第47505306号“花红 HUAHONG及图”商标、第47524563号“花红 HUAHONG及图”商标、第13910528号“红花園 red garden及图”商标、第13910552号“红花園 red garden及图”商标、第79133543号“红花堂”商标、第80538500号“红花堂 酒馆 HONG HUA TANG”商标、第80536837号“红花堂 酒馆 HONG HUA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椛”字收录新华字典,是规范的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有不良影响。引证商标七、八到期未办理续展,引证商标五、九至十一正处在驳回复审的状态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申请商标中所含“椛”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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