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亿丰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34220号“亿丰诺 亿诺YIFENGN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44309号“亿尔诺”商标、第21419121号“亿诺传奇YINUOCHUANQI”商标、第49197533号“亿诺客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风格、显著识别内容和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权利主体已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主体已于2024年2月21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主体于2024年2月21日注销,但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存在处分引证商标权利的可能,故其商标专用权仍然存在,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亿丰诺”,与引证商标一“亿尔诺”、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亿诺传奇”、引证商标三“亿诺客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散发和发布广告材料(散页印刷品、说明书、印刷品和样品);产品销售信息;广告材料设计;产品展示;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市场营销;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