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要青
申请人因第33559149号“RH MODER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85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账户明细截图、商品展示页及评论页截图、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时间戳取证视频、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灯;2.油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煎锅;2.冰箱;3.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4.锅炉(非机器部件);5.浴室装置;6.消毒器;7.电暖器;8.龙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为:
1.相关商标信息;
2.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
3.电子数据存证证明;
4.相关交易列表;
5.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6.相关网店截图;
7.相关网店交易截图;
8.相关评价截图;
9.相关视频文件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伊美斯特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3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灯;油灯”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中商标信息、相关证明并非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中交易列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中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7、8中截图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证据6、8中网店截图、评价截图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中网店交易截图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9中视频文件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