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德州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方志刚
申请人因第21272694号“嘉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547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发布了第1948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无效公告显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
鉴于在复审期间,复审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