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服智慧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62429号“小象优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514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服智慧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9262429号第35类“小象优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查,在北京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方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局提出的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10000079321注册号为19262429)、于2022年2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三复审案件(申请号为20220000001479注册号为19262429)中,通服智慧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曾委托北京高峰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户入驻协议、经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服务承揽合同、品牌代理合作协议、平台照片、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在本案中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商业管理辅助;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人事管理咨询;2.商业企业迁移;3.会计;4.寻找赞助;5.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本案系原撤销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1260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已公告(见第1951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