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艾瑞熙国际美容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艳红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9356号《关于第19191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行初5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9 显示南京艾色瑞熙美容有限公司经授权使用复审商标;广州市美妍达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授权办理申请人系列化妆品产品的备案、生产等事宜,并向南京艾色瑞熙美容有限公司销售相关产品。证据 6-8 显示南京艾色瑞熙美容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对带有复审商标的“能量油”“水光修复膜”等产品进行了宣传、销售。加之证据 10 的检测报告、证据 5 中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能量油”“水光修复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能量油”“水光修复膜”从功能、用途方面来说分别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和“化妆品”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香精油”和“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与“化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