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艺
申请人因第879295号“Tev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21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厂订单、装箱单、发票、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京东天猫国际产品展示及评价截图、各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鞋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鞋、凉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衣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早已投入市场的商业标识,申请人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衣服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宁波博美时装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2、Parks Project官网销售信息及消费者评价;3、Parks Project开具给申请人的发票及对应订单;4、Pacific Manufacturing官网打印件及其出具的T恤、背心、长袖卫衣装箱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申请人在中国全资子公司出具的证明;6、申请人供应商委托中国制造商生产制造“Teva”品牌鞋、凉鞋产品的工厂订单、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海运提单;7、申请人的供应商将中国制造商生产制造的“Teva”品牌鞋、凉鞋产品出口给申请人的相关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海运提单及商品详情汇总;8、京东国际关于申请人“Teva”品牌鞋的销售信息;9、天猫国际关于申请人“Teva”品牌鞋的销售信息;10、网络媒体、公众号等对申请人“Teva”品牌鞋的宣传报道;11、Halo Branded Solutions,INC向申请人出具的关于袜子产品的账单、装箱单、产品生产明细表、货物运输详情单、产品图片;12、供应商、制造商向申请人出口在中国生产的“Teva”品牌帽子的相关原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运输单据等;13、申请人官网截取的帽子图样;14、申请人生产商出具的发票、运输单据、产品实物图、包装图样。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马克.撒切尔于1994年9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凉鞋、衣服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且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指定期间是否在衣服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企业登记信息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为域外形成的证据。证据3订单及形式发票、证据4官网页面及装箱单均为自制证据,且无报关单据予以佐证。证据5-14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供在案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衣服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衣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