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特香水(瑞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远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郑玉洁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对第76807931号“ECLAT DE LUXE 1995”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801129A号“ECLAT D’ARPE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96900号“ECLAT DE 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80294号“ECLAT DE FLEU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93176号“ECLAT D'ARPEGE TROPICAL 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引起混淆误认。2、申请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香水制造商和代理商之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经过申请人及申请人经销商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LANVIN”品牌的网络介绍;2、品牌官网网页打印件;3、申请人“ECLAT”系列品牌网络介绍;4、品牌产品的授权书及其摘译件;5、账单及摘译件;6、申请人总经销商官网介绍、关联公司销售账单及发票;7、门店投票页;8、柜台门店照片;9、网络销售平台销售产品截图;10、香水行业排名、销售额及门店柜台数量情况确认信;11、网络及媒体报道;12、推广活动报告;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4、品牌获奖情况证明;15、在先案例异议决定书;16、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申请注册,2024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淡香水;琥珀香水;液体香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或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 淡香水; 个人用芳香精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淡香水;琥珀香水;液体香水;人用香水;芳香油;香膏;芳香精油;古龙水;花露水;香粉;化妆用护手霜;护手霜;沐浴用芬香油;沐浴油;剃须液;剃须前用制剂;剃须后用制剂;剃须后用液;剃须后用古龙水;剃胡膏;胡须露;剃须泡沫;剃须凝胶;剃须摩丝;修面剂;防汗剂(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去角质霜;女性香体喷雾;身体护肤乳;面部护肤液;晒后用护肤液;抗衰老用护肤液;身体乳液(化妆品);身体用护肤油;香皂;沐浴剂泡腾片;沐浴露;沐浴乳;浴皂;淋浴和沐浴用泡泡浴液;浴盐;洗手液;泡泡浴液;肥皂;熏香制剂(香料);香精油;香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 淡香水; 个人用芳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空气芳香剂;车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香;空气芳香剂;车用芳香剂”商品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进行评述。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香;空气芳香剂;车用芳香剂”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空气芳香剂;车用芳香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