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222068号“平宇节能 PINGYU ENERGY SA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宇节能 PINGYU ENERGY SAVING及图 84222068

阅读:97538 2025-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州平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22068号“平宇节能 PINGYU ENERGY SA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39888号“YP SETO及图”商标、…

  申请人:徐州平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22068号“平宇节能 PINGYU ENERGY SA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39888号“YP SETO及图”商标、第78982018号“源盼YUAN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各有显著识别汉字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炉灶(烘箱)、炉用结构框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YP及图”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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