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朴道征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泓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50324号“朴道征信 PUDAO CRE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1261号“朴道水汇 PURE D'EAU”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