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广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18813号“飞阳铁板烧 FUN&YOUNG TEPPANYA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14168号“FUN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2435号“康莊投資 KANG ZHUANG TOU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且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