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682313号“铁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铁流 82682313

阅读:98097 2025-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82313号“铁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具备较强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2977号“铁流 TIEL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

  申请人: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82313号“铁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具备较强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2977号“铁流 TIEL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为“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齿轮油;纺织用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用发动机油;齿轮油;传动带防滑剂;导热油;工业用油;润滑剂;润滑油;润滑油脂用非化学添加剂;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82682313号“铁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铁流 826823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0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