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森-罗森塔尔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71985号“VIVAO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增润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04486号“VIVAAL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00935号“VIVAALI”商标、第60939250号“VIVOLE”商标、第58081450号“VIVOLE”商标、第63580411号“VIVOLE”商标、第67861213号“VIVOLE”商标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