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封市宋都御河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34785号“汴河游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极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92504号商标、第625660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汴河”,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