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国际邮轮母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56619号“屿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62923号“屿见”商标、第72166339号“屿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上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