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192457号“XP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给广东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166861号、第21163713号、第41956922号、第489165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为关联公司,正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且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变更后的所有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日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原权利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以抽签方式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并于2024年12月26日进行抽签。因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签,视为申请人放弃在“卫生纸”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