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中市祥龙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濠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80378号“祥龙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4848号商标、第25855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2510094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热气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第11837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