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86263号“NVC FURNI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VC FURNITURE 78186263

阅读:51262 2025-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富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6263号“NVC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致力于为中高端商用及民用家居领域提供场景化、科技化、智能化的空间解决方案,并率先以「雷士建装」…

  申请人:卡富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6263号“NVC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致力于为中高端商用及民用家居领域提供场景化、科技化、智能化的空间解决方案,并率先以「雷士建装」、「雷士数码」、「雷士安防」、「雷士康境」开启十大品牌矩阵。申请人全资母公司雷士国际作为始终深耕于家庭电器及用品的头部企业,旗下分公司众多、产业涉及领域跨度较大,因而在多个业务领域均有商标使用需求。雷士国际为了知识产权体系的整体布局和集中管理,遂将商标申请汇集在申请人名下,逬而呈现出数量多类别跨度大的特点。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有实际使用需求或其他正当注册理由,不属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三、申请人近年来多次被其他主体注册仿冒商标,屡次在主营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被抢注,因此对重要商标进行防御性的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申请有着迫切的需要,有其正当注册理由。四、鉴于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商标均为有实际使用、有使用需求或其他正当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恳请排除恶意嫌疑。五、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损害众多对申请人及其产品信赖的消费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48336A号“NVC”商标、第58728505A号“NVC”商标、第12661200号“N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雷士国际及十大品牌简介、雷士共存协议、《同意函》公证书、惠州雷士提供的2024年商标注销申请回执、申请人卡富环球与雷士国际、惠州雷士关联关系证明、雷士国际持有惠州雷士公司以及雷士照明品牌期间NVC雷士的驰名记录、申请人在国内注册雷士或NVC的白名单名称商标商标注册证、卡富环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NVC或雷士商标注册主体关联关系、其他国家或地区NVC雷士商标证明文件、申请人维权记录、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00余件商标,多围绕“雷士”或“NVC”申请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相同,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由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全资母公司雷士国际(NVC International)旗下分公司众多,产业涉及领域跨度较大,有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部署及前瞻性预留。申请人作为雷士国际为管理知识产权设立的关联主体,申请“雷士”“NVC”系列商标具有正当性。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名下800余件商标多围绕“雷士”或“NVC”申请注册。故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系出于正常的经营所需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本案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行为。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8186263号“NVC FURNI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VC FURNITURE 781862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83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