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唐奇趣(深圳)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29107号“Zst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14650号商标、第69625231号商标、第696154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主体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等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未形成可区分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