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碳银数智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碳银数智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碳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5621138号“乡熙稻花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乡熙稻花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公园”。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稻花香”、第1396938号“稻花香”、第4480664号“稻花香”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3类“白酒”、第41类“幼儿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21138号“乡熙稻花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