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伊莫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它表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莫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它表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它表情(上海)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083336号“它表情 PET EMO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它表情 PET EMOJ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宠物清洁;动物牙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13053号“EMOJ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宠物美容服务”等。虽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83336号“它表情 PET EMOJ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