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德亮
申请人因第49251351号“西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7711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8日至2024年07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开始,申请人授权其关联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并一直处于正常流通使用状态,不存在对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与商标被授权人的关系基本信息;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3、房屋租赁合同、主体证明及相关诊疗许可证;4、销售发票、门店照片;5、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7日在第44类“宠物医院服务;宠物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动物牙科;动物饲养服务;动物辅助疗法;体外授精(替动物);兽医服务;提供兽医信息;兽医外科”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宠物医院服务;宠物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动物牙科;动物饲养服务;动物辅助疗法;体外授精(替动物);兽医服务;提供兽医信息;兽医外科”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重庆西兰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证据1显示被许可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证据3、4显示被许可人重庆西兰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诊疗许可证,销售发票、实体店铺图片等,显示产品名称为动物诊疗、宠物医疗、兽用药品等服务,证据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并有与之对应的发票相佐证。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宠物医院服务、兽医服务相关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动物牙科;动物饲养服务;体外授精(替动物);提供兽医信息;兽医外科”复审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动物辅助疗法”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动物辅助疗法”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宠物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动物牙科;动物饲养服务;体外授精(替动物);提供兽医信息;兽医外科”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动物辅助疗法”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