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泽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省碧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375395号“头雁新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7554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且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打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购销合同、银行回单;
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米、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据2缺乏发票等客观佐证,仅凭银行回单不足以证明购销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