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67902号“苏花 SUHU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苏花 SUHUA 45767902

阅读:120150 2025-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莱(泗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邱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45767902号“苏花 SUHU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156号决定,于2…

  申请人:瑞莱(泗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邱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45767902号“苏花 SUHU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156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会议照片、网络店铺截图、视频截图、宣传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2月07日至2024年02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答辩阶段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调取撤三答辩中的证据材料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之一,申请人也将在复审阶段提交补充证据,并据此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提供教育培训的证据;2、申请人拍摄微电影证据;3、申请人为中石化制作的宣传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在指定服务上进行商标使用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三组证据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对全部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体育野营服务;摄影”服务上。2024年12月20日,该商标由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至瑞莱(泗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三组证据,其中第1份证据系食品安全生产培训会议签到表,该组签到表未体现复审商标,相关图片为未体现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据2微电影拍摄所出现的时间早于指定期间;证据3的宣传视频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45767902号“苏花 SUHU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苏花 SUHUA 457679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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