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众和化塑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56611号“S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843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5月08日至2024年05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矿泉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是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经营场所、产品包装上的使用照片;2、采购合同、发票;3-6、被申请人与不同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7-8、被申请人与不同主体签订的桶装饮用水服务合同、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故我局不再罗列。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水(饮料)”商品上,经审查2007年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2009年9月6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众和化塑股份公司。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矿泉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销售合同左上角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有发票佐证,发票中显示的货物名称为“*水冰雪*纯净水”;被申请人亦提交了饮用水桶采购合同及发票等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纯净水”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核定的“水(饮料)”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商品与“水(饮料)”商品亦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矿泉水;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