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诺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169404号“RE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417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36169404号第28类“RENO”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36169404号第28类“RENO”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关于“RENO”的百度百科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在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无法证明申请商标核定商品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证据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能证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护膝(体育用品)等商品上。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8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无关且未显示使用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