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卓远汇医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872021号“劳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Y045298决定,于2025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系申请人的无形资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户外广告照片、宣传海报。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仅提交其营业执照。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华邦汇医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遥控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2021年8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卓远汇医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遥控装置”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户外广告照片及宣传海报均为单方自制材料,证明力较弱,缺乏有效销售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