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帕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掌知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4959号“彩虹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237号决定,于2025年0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网络介绍、技术服务协议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保险经纪”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数字物流与供应链解决方案服务商。彩虹糖是sarpa智能体全套组件之一。申请人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产品介绍、宣传视频、宣传页等;
2、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购销合同;
3、媒体宣传报道;
4、软件技术服务、开发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阿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信用社;资本投资;金融贷款;融资服务;抵押贷款;金融咨询;保释担保;信托”服务上,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23日所有人名义变更为“阿帕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24年6月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是否在“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信用社;资本投资;金融贷款;融资服务;抵押贷款;金融咨询;保释担保;信托”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产品介绍及宣传视频,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4多份购销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且均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据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3媒体报道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限。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复审理由中可知,其所述的彩虹糖是sarpa智能体全套组件之一,是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运输系统、仓储系统等不可少的车载计算机硬件设备。因此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