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乾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吾岛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4207号“吾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833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6日至2024年07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21404207号第43类“吾岛”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复审商标的申请是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持续使用,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店面照片、员工服照片、宣传单页;
3、大众点评、抖音截图及用户评价截图;
4、服务发票;
5、被授权人营业执照等。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因被申请人逾期提供答辩材料,且答辩材料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不组织证据交换程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快餐馆;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中处于指定期间的用户评价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为身份证明信息,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