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26752号“姳妻好太太MingQiHaoTai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姳妻好太太MingQiHaoTaiTai 16326752

阅读:129469 2025-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薪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26752号“姳妻好太太MingQi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544号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薪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26752号“姳妻好太太MingQi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544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图、授权、购销单据、购买产品送货单、购买产品出库单及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阿里巴巴店铺销售评论、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6月04日至2024年06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燃气炉;2.厨房用抽油烟机;3.消毒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燃气炉;2.电压力锅(高压锅);3.电热水壶;4.厨房用抽油烟机;5.消毒设备;6.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淋浴热水器;2.冷藏柜;3.壁炉(家用);4.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请求对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25)粤中凤翔第130号公证书;2、商标转让证明;3、产品外包装图;4、授权开店证明及商标许可合同;5、产品进货单;6、线上销售平台使用证明;7、发票。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于江艳于2015年2月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经审查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2017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吴章和名下;2018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董灵勋名下;2020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中山市优家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何达盛名下;2022年9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1.淋浴热水器;2.冷藏柜;3.壁炉(家用);4.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撤销决定不服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但撤销复审申请已被决定不予受理。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1.燃气炉;2.电压力锅(高压锅);3.电热水壶;4.厨房用抽油烟机;5.消毒设备;6.饮水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经公证的被申请人天猫姳妻好太太旗舰店网页截图,有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的关于姳妻好太太抽油烟机灶具套装的销售订单;证据6中有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的带消毒柜集成灶的买家评价;被申请人还提交发票等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的“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饮水机”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水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饮水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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