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5258号“京航JINGH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航JINGHANG及图 1385258

阅读:143670 2025-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优材京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晓梅 委托代理人:河北峻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5258号“京航JING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4637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优材京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晓梅

  委托代理人:河北峻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5258号“京航JING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4637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1年05月13日至2024年05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髋关节手术器械、膝关节手术器械、脊柱融合器”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髋关节假体、膝关节假体”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关节”商品。申请人已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情况说明;2、复审商标相关信息;3、髋关节手术器械、膝关节手术器械、脊柱融合器百度百科;4、脊柱融合器又称椎间融合器的证明材料;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6、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7、全髋髋臼、膝关节假体、人工肘关节、膝关节假体医疗器械注册证;8、产品包装图;9、钛合金人工肩关节使用说明书、产品介绍手册;10-16及20、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授权书、销售代理协议、系统订货单截图及发票;17、“人造关节”产品在手术室使用的照片;18、人造关节手术指导视频;19、“脊柱融合器、髋关节手术器械”等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实拍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企业介绍明确主营商品为“人工关节”,未覆盖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余商品。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缺乏关联性。互联网检索申请人信息,发现其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互联网关于申请人的检索证据;委托书;撤三申请委托人的相关证据等。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于1998年8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经审查2000年4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13日。2001年2月28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百慕航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7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16及20为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授权书、销售代理协议、系统订货单截图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销售代理协议中体现有复审商标,发票中显示的货物名称包括“*医疗仪器器械*髋关节假体内球头;*医疗仪器器械*脊柱融合器”等;申请人亦提交了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介绍手册等其他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的“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关节”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眼睛;人造颚;外科移植用眼球晶体(眼内假眼球);外科用移植物”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1385258号“京航JINGH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航JINGHANG及图 13852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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