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创优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82672号“兴旺好太太XINGWANG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806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包装照片、天猫店截图、拼多多店用户评论、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消毒碗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厨房用抽油烟机;2.电热水器;3.煤气热水器;4.燃气炉;5.消毒碗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水管龙头;2.冰箱;3.加热装置;4.电暖器;5.浴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请求对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产品图片;3、线上售卖信息、订单、发票、评价。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故我局不再罗列。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线上售卖信息相关证据主要为“燃气灶”上的使用证据,与“消毒柜”相关的证据仅为一张拼多多的订单详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中山市旺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等商品上,经审查2015年3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2016年11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李孟辉名下;2018年7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佛山市顺德区史密斯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1.水管龙头;2.冰箱;3.加热装置;4.电暖器;5.浴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撤销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1.厨房用抽油烟机;2.电热水器;3.煤气热水器;4.燃气炉;5.消毒碗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佛山市优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创迅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燃气灶、抽油烟机产品的图片,图片中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3线上售卖信息、订单、发票、评价中有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的关于兴旺好太太燃气灶、抽油烟机、带消毒柜集成一体灶、电热水器产品的销售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的“电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燃气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煤气热水器”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燃气炉”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燃气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