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INTOKOGIO,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500687号“WIZNE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143号决定,于2025年0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物流查询截图、授权声明、企业信息、官网宣传截图、服务内容介绍、产品介绍及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和银行凭证、保密协议、系统操作使用截图及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的设计、编程或维护”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官网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
3、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IOT服务内容介绍;
4、复审商标的介绍以及网站首页截图;
5、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保密协议、系统页面截图、银行凭证;
6、WIZNEX系统使用视频。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出中国领土延伸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9年6月21日。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是否在“提供关于节能用设备或工业机器的建议、提议和信息;提供与提高铸造厂生产铸造产品的质量的制造技术相关的建议、提议和信息;机器、设备或仪器(包括其部件)以及由这些机器等组成的设施的设计;机械和器械的设计;用于配电或功率控制的机械和设备的设计;电气设备或电信设施的设计;光伏发电的设计与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办公室布局服务;机器、设备及其仪器的检测或研究;测量仪器的出租”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2为申请人授权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明复审商标的权属。证据3、4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的相关介绍以及附有复审商标的网站截图。证据5为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保密协议等相关证据,同时附有相关票据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上述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以及青岛新东机械有限公司利用“WIZNEX”平台远程为第三方公司提供设备监测、维护等服务。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 WIZNEX系统使用视频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设备的监测、维护等相关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关于节能用设备或工业机器的建议、提议和信息;提供与提高铸造厂生产铸造产品的质量的制造技术相关的建议、提议和信息;机器、设备或仪器(包括其部件)以及由这些机器等组成的设施的设计;机械和器械的设计;用于配电或功率控制的机械和设备的设计;电气设备或电信设施的设计;光伏发电的设计与开发;机器、设备及其仪器的检测或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办公室布局服务;测量仪器的出租”服务上的使用,且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为非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办公室布局服务;测量仪器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提供关于节能用设备或工业机器的建议、提议和信息;提供与提高铸造厂生产铸造产品的质量的制造技术相关的建议、提议和信息;机器、设备或仪器(包括其部件)以及由这些机器等组成的设施的设计;机械和器械的设计;用于配电或功率控制的机械和设备的设计;电气设备或电信设施的设计;光伏发电的设计与开发;机器、设备及其仪器的检测或研究”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办公室布局服务;测量仪器的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