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静静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6日对第76353963号“新美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088420号、第72088420A号“美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度及引证商标使用情况,其申请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易导致不正当抢占申请人市场的情形。被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2013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07-2019年审计报告;2、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3、财富中文网关于2016年-2022年世界200强排行榜榜单;4、财富中文网关于2011-2022年中国500强排行榜榜单;5、美的新品牌表示变更的媒体报道;6、1999年“美的”驰名商标牌匾;7、Midea品牌委托设计合同发票及启用Midea标识的新闻报道;8、“美的/Midea”系列商标中国及海外注册信息;9、“美的/Midea”品牌排行信息;10、“美的/Midea”品牌宣传证据;11、明星代言合同;12、央视及各电视电台广告宣传资料及合同;13、各促销活动宣传资料及相关报道;14、全国及地方性报刊杂志有关申请人之报道;15、申请人与各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16、“美的/Midea”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及判决;17、申请人线上线下店铺统计及销售证明;18、第8123575号“新美迪”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壁炉(家用);龙头;消毒碗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壁炉;消毒碗柜;龙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壁炉;消毒碗柜;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新美迪”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美的”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