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83757号“Bole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leso 74183757

阅读:19043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以色列海法特种工业公司 国内接收人:郄雅芳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0日对第74183757号“Bole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2138802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以色列海法特种工业公司

  国内接收人:郄雅芳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0日对第74183757号“Bole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2138802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71042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284482号“联塑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268220号“联塑 LESSO美好洞见未来 ENVISIONING THE BETTER,BUILDING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273265号“联塑班皓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926992号“联塑班皓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945662号“联塑班皓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710808号“联塑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900880号“联塑扬明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914047号“联塑扬明 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726875号“领尚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得的荣誉材料;

  3、申请人商标所获得的荣誉材料;

  4、申请人“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发票材料;

  5、媒体对申请人及其“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的报道材料;

  6、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发票材料;

  7、申请人的行业排名及纳税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动物肥料等商品上,于202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营养剂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Boles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所含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ESS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动物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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