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64412号“元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元箐 56264412

阅读:139095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港天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春龙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56264412号“元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知名调味品生产企业,“天菁”是申请人独创并率先在鸡精、味粉产品中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388…

  申请人:香港天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春龙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56264412号“元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知名调味品生产企业,“天菁”是申请人独创并率先在鸡精、味粉产品中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38865号“天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投入商业使用的外包装上的字体“天菁”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设计理念,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被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天菁”商标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及其译文;3、2014年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4、申请人与北京、上海、广东省中山市等地多家公司签订的“天菁”品牌味粉销售合同;5、涉及“天菁”味粉的广告宣传复印件;6、(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7、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与引证商标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信息;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9、被申请人涉嫌抢注的他人知名品牌或高显著性商业标识的相关信息;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提起异议和或无效的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味精;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酱油;食用淀粉;面条;面粉;比萨饼”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鸡精(调味品);醋;酱油”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家楽氐”、“味仟拉”、“百利啤”、“三花啤”、“罗拔特”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另查,被申请人名下的第27421964号“冠利青”商标、第29450704号“罗拔特”商标、第29525294号“三花啤”商标、第28320752号“大卫凝胶”商标、第59982134号“德园百利明”商标等多件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元箐”与引证商标“天菁”在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味精;酱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酱;味精;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淀粉;面条;面粉;比萨饼”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委托他人创作或自行创作完成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天菁”作品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任何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广告宣传复印件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天菁”为整体无含义的文字组合,商标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极为相近,难谓巧合。根据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家楽氐”、“味仟拉”、“百利啤”、“三花啤”、“罗拔特”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商标也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可见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6264412号“元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元箐 562644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