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0178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4601788

阅读:38707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双叶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桂明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1日对第44601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鳄鱼山先生卡通形象系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先生创作的漫画作品《蜡笔小新》中的角色之一,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

  申请人:株式会社双叶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桂明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1日对第44601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鳄鱼山先生卡通形象系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先生创作的漫画作品《蜡笔小新》中的角色之一,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蜡笔小新》作品名称及卡通形象申请了多件商标,还申请了多件抄袭摹仿他人卡通形象或知名品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声明、漫画摘页、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及商品化权许可合同;著作权委托管理合同;动画及漫画资料;周边产品销售资料、视频资料、投稿资料;关于“鳄鱼山先生”的百度百科资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品牌介绍及有关行政裁决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塑料贴面底层纸;白纸板;卡纸板;印刷品;贴纸(文具);海报;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纸板制盒;可折叠纸板盒;纸板箱;文具或家用胶带;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作品名称为“蜡笔小新”,著作权人为臼井义人,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1990年7月,首次发表时间为1990年9月4日,登记日期为2005年9月7日,登记号为2005-F-03904号等。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作者委托本案申请人为“蜡笔小新”作品的委托人,具有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6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怡口莲”、“囧囧蜡笔小新”、“芬达”、“名侦探 柯南”、“超级玛丽”等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臼井义人(笔名臼井仪人)创作完成了《蜡笔小新》漫画作品,其中包括鳄鱼山先生卡通形象。臼井义人对鳄鱼山先生卡通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权,臼井义人委托给申请人进行相关著作权方面的管理。同时,鳄鱼山先生卡通形象在先通过卡通片及图书等形式进入到中国,被申请人可以接触到鳄鱼山先生卡通形象并应当知晓其为他人所有。被申请人却仍在“塑料贴面底层纸;白纸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山先生卡通形象基本相同的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如审理查明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6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怡口莲”、“囧囧蜡笔小新”、“芬达”、“名侦探 柯南”、“超级玛丽”等多件与知名品牌、知名动画及漫画人物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宣告无效,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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