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忠华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7日对第71295906号“华润佳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529730号“华润”商标、第48546214号“華润”商标、第13703719号“華润 与您携手 改变生活及图”商标、第19626922号“華润 与您携手 改变生活及图”商标、第22202830号“华润通及图”商标、第20142549号“华润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773121号“华润”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华润集团关联关系证明;华润集团介绍资料、荣誉证明;华润集团旗下品牌官网资料;国家图书馆对“华润”的检索报告;“华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资料、受保护记录;在先决定、裁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6日第190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先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文字上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