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8431号“瀚海龙凤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瀚海龙凤祥 6138431

阅读:131799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凤台县龙凤祥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6138431号“瀚海龙凤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于2000年获驰名商标认定。争…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凤台县龙凤祥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6138431号“瀚海龙凤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于2000年获驰名商标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第236424号“凤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近,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抄袭的恶意,且双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引证商标一作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若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专有权。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名下商标理应知晓,其反复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老凤祥”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资料;2、使用和有关证明资料;3、申请人其他商标资料;4、驰名商标认定文件;5、荣誉和宣传资料;6、媒体宣传和赞助证明资料;7、网络检索和百度百科资料;8、门店资料;9、销售发票及其他销售资料;10、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1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经营的资料;12、被申请人有关商标的行政裁决书及其他裁决书;13、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原名为金凤首饰店,是县人民银行经营的下属企业,于1999年过度为凤台县百货公司龙凤祥金店,该时间早于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2003年3月成立被申请人公司并逐渐发展。被申请人最早的商标系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龙凤祥”商标,并一直使用至今,该商标已被裁定与“老凤祥”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此基础上添加“瀚海”二字增大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恶意,故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尚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亦对申请人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且已获得法院支持,申请人在先权利属于不稳定状态。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超出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合法流程申请取得,并不存在造假和欺骗行为,也没有违反其他《商标法》的其他规定。申请人的“凤祥”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未能证明争议商标对其造成了不良后果。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资料、宣传海报和字典释义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不予认可,同时补充提出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具有极高知名度,多次在相关行政裁决中被予以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的引证商标二相近,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有关商标资料、相关行政裁决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制工艺品、首饰盒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0年1月13日。争议商标在贵重金属盒、首饰盒、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争议商标目前在“装饰品(珠宝);金线(珠宝);宝石(珠宝);玉雕首饰;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

  3、2000年09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2000)65号文件中确认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05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1993年《商标法》第三条为总则性条款,第二十七条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我局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主张,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为程序性条款,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因此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争议商标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25年01月24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且具有恶意注册情形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且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其所标示的商品上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138431号“瀚海龙凤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瀚海龙凤祥 61384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