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22827号“正康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康缘 44622827

阅读:73202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校园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1日对第44622827号“正康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906990号“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曾被认定为“药物胶囊”商品上的驰…

  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校园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1日对第44622827号“正康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906990号“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曾被认定为“药物胶囊”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10631号“康缘K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80549号“康缘阳光KANION SUNSHINE PH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介绍;2、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3、“康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批复文件;4“康缘”商标在产品上的使用情况;5、产品销售证明;6、申请人审计报告;7、完税证明;8、申请人所获荣誉;9、相关广告宣传情况;10、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信息;11、“康缘”商标获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医疗保健;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理疗;远程医学服务;美容护理服务;植物养护;卫生设备出租;兽医辅助”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片剂;药物胶囊”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按摩(医疗);护理(医务);医药咨询;疗养院;公共卫生浴;美容院;兽医辅助;疗养院;动物饲养;园艺;眼镜行”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卫生设备出租外的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兽医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兽医辅助、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正康缘”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康缘”、“康缘阳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一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鉴于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等服务相同类似的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享有的在先权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涉及上述服务的该项理由进行审理。我局仅需要对争议商标在“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认定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药物胶囊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医疗保健;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理疗;远程医学服务;美容护理服务;植物养护;兽医辅助”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44622827号“正康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康缘 446228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