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公臣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5日对第38596379号“开心小当家KAIXIN XIAODANG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1008号“小当家”商标、第1783484号“小当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小当家”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知名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并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介绍、获得的荣誉;关于申请人“小当家”品牌的介绍及网络报道;申请人“小当家”商标档案;“小当家”干脆面的微博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淘宝、京东平台销售情况、评价截图;相关行政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0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浆、面粉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开心小当家”与引证商标一“小當家”、引证商标二“小当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