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津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77785058号“津路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其名下的“百路驰”品牌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48236号“百路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形下,抄袭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明显是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人民网2017年报道文章;百度百科关于百路驰的介绍;百路驰在轮胎上的宣传情况;产品标签、宣传手册;销售发票;媒体报道情况;申请人“百路驰”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情况;在先裁定书和判决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充气轮胎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充气轮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津路驰”,与引证商标“百路驰”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