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01673号“MEJ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JDE 76501673

阅读:64244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治鼎玺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76501673号“MEJ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781891号“MIDEA”商标、第72085361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治鼎玺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76501673号“MEJ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781891号“MIDEA”商标、第72085361号“MIDEA及图”商标、第75580899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主营业务同申请人主营业务基本一致,均涉及家用电器的销售等,作为家电行业的相关经营者,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十分了解。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搭乘他人商誉便车的恶意。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涉嫌抄袭他人家电、汽车行业品牌。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5478887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第6765873号“MIDEA及图”商标、第21084592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恶意摹仿和抄袭,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美的”系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人委托设计MIDEA品牌的委托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启用“MIDEA”商标的新闻报道;

  4、“美的”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新闻;

  5、申请人“美的”系列商标在全国各地的注册情况;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商品的宣传使用证据;

  7、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产品所获荣誉;

  8、申请人参与起草的空调行业标准等;

  9、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10、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11、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及商标列表;

  12、被申请人涉嫌抄袭的在先品牌信息及被申请人京东店铺店面。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28日在第7类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上予以驳回,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电动榨果汁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咖啡壶、饮水机、电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7、11、12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3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HIAOER”、“MEJDE”、“兰博帕美”、“劳斯金盾”、“玛莎加迪”、“至诚天鹅”、“至诚容声”、“至诚扬子”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机、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衣机、起重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MIDEA及图”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MEJD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MIDEA”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MIDEA及图”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IDEA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7、11、12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30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76501673号“MEJ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JDE 765016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41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