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39083号“爱淘豹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淘豹及图 72439083

阅读:85407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耀市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郭志贤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6日对第72439083号“爱淘豹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是中国最大的数字零售平台,经申请人持续的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耀市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郭志贤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6日对第72439083号“爱淘豹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是中国最大的数字零售平台,经申请人持续的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43313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32063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40183号“TAOBA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90765号“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73342号“爱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252899号“爱淘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408582号“爱淘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00292号“淘宝旺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116977号“淘宝旺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集团介绍、关联公司的情况;

  2、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3、“淘宝”、“淘宝网”的使用情况;

  4、关于阿里巴巴“双十一”、“淘宝直播”、“淘宝造物节”、“淘宝拍卖”、“夜淘宝”的媒体报道;

  5、淘宝网部分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6、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图片、冠名情况;

  7、关于“淘宝”在各大平台的“粉丝量”、“话题讨论量”、“词条量”的相关资料;

  8、行业地位及国际影响力;

  9、关于淘宝网开展各种活动的媒体报道;

  10、“爱淘宝”官网及介绍;

  11、在先行政机关裁定、“淘宝”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12、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信息、待出售商标信息、涉嫌抄袭的他人知名品牌的介绍;

  13、与被申请人地址相同的其他主体注册商标统计。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5年1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爱淘豹”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淘”、“淘宝”、“爱淘”、“爱淘宝”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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