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96838号“HOTIKTO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OTIKTOK 71296838

阅读:114669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好太太卫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1296838号“HOTIKTO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在第9类第44545463号“TIKTOK”商标、第41类第28674348号“…

  申请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好太太卫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1296838号“HOTIKTO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在第9类第44545463号“TIKTOK”商标、第41类第28674348号“TIK 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大部分商标为抄袭他人“好太太”知名商标、另一件为抄袭申请人引证商标,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翻译他人知名/驰名商标的恶意,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年度报告;2、被抄袭商标的网络销售情况;3、关于申请人TikTokShop、TikTok For business网络介绍、信息推广、网络报道;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关于申请人TikTok报道及知名度证据;6、网络检索结果;7、参考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马桶座圈;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名下现1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第66275792号“五星好太太”、第66276319号“好太太之家”、第66110164号“御品太太”、第66269148号“太太定制家”、第66099240号“世季太太”、第66106616号“好客太太”、第66107676号“太太卫侍”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1、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差较大,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翻译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而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TIKTOK”,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名下现1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第66275792号“五星好太太”、第66276319号“好太太之家”、第66110164号“御品太太”、第66269148号“太太定制家”、第66099240号“世季太太”、第66106616号“好客太太”、第66107676号“太太卫侍”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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