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49534号“食族岛 SHI ZU D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食族岛 SHI ZU DAO及图 53449534

阅读:102800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食族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标霸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53449534号“食族岛 SHI ZU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僧磊名下的第27792495号“食族人”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河南食族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标霸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53449534号“食族岛 SHI ZU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僧磊名下的第27792495号“食族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99707号“食族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88684号“食族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46944号“食族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的“食族人”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商誉,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余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四、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被申请人还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申请注册商标并批量集中转让,牟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国人民所崇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和优良风尚,并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六、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达到了驰名商标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材料;

  2、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许可协议书材料;

  3、产品销售发票材料;

  4、电商平台上的产品销售信息及消费者评价信息材料;

  5、广告宣传合同书、广告费发票及广告宣传材料;

  6、申请人及其“食族人”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7、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材料

  8、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9、相关司法判决书材料;

  10、部分案外第三人的商标申请情况及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四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僧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为僧磊。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专用权人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存在紧密的商业联系,故申请人具备援引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四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食族人”商标经过使用在速食粉丝等方便食品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食族”,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茶”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时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食族人”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 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3449534号“食族岛 SHI ZU D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食族岛 SHI ZU DAO及图 534495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3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